发布时间:2023-01-11 16:2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泰安企业医保缓缴期限,泰安企业医保缓缴范围,2022泰安中小微企业医保缓缴指南
内容简介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免申即享”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山东省医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免申即享”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泰医保发〔2022〕22号),我市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缓缴政策。
一、缓缴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1. 中小微企业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 已完成属期7月份医保费缴纳的中小微企业,缓缴费款所属期为8月至10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3. 8月底前新开办且参保登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
注意:正处于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补齐2022年6月及以前中断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
三、办理方式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在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由市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缓缴企业名单,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增加缓缴标志。
四、办理流程
对于不愿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可联系各经办机构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取消缓缴情况说明发送至邮箱(邮箱地址联系各经办机构获取)后取消,对于不符合的企业可通过网办系统下载申请承诺书,填写相关承诺后提交到大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工作人员通过业务经办系统维护缓缴时间段,选择取消享受或申请享受均属于一次性业务,中途不允许变更。
五、待遇保障
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继续按照既往规定报销。同时,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个人账户(含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正常计入。
六、补缴期限
1.缓缴7月至9月费款的,需在10月底前补齐,如10月底之前未按规定补齐,自10月1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7月至9月期间不计算滞纳金。
2.缓缴8月至10月费款的,需在11月底前补齐,如11月底之前未按规定补齐,自11月1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8月至10月期间不计算滞纳金。
七、重要提醒
1.企业出现注销、办理资质等情形,应在办理相关业务前缴纳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2.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3.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足额缴纳,否则将会影响缓缴期结束后的正常扣款和单位职工个人医保待遇的正常享受。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泰医保发〔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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