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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适用对象+发放标准)

泰安市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适用对象+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3-10-18 22:4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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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一)适用对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1月1日之后有参保记录但累计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二)执行时间、发放标准和形式执行时间:为5月至12月,按月发放。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

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

(一)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1月1日之后有参保记录但累计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执行时间、发放标准和形式执行时间:

为5月至12月,按月发放。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3月。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按月领取最长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三)领取方式

1.电脑端申领第一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点击“注册”,进入到“实名认证信息”窗口,录入个人信息,实名注册;

第二步,实名注册成功后,登录进入到主界面,选择“失业待遇申领”选项,进入“办事指南”界面,选择“失业保险金申领”或“失业补助金申领”,进行再次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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