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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机动车报废注销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04 04:12:01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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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哪些情形应当办理机动车报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部令 第164号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三)

一、哪些情形应当办理机动车报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部令 第164号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二、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

1、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特别注意: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车主本人提出申请,不得代办。现场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