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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调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3 16:2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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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泰安市调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通知: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68号)要求,泰安市就做好度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泰安市调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通知: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68号)要求,泰安市就做好度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差额补收、退费等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一是明确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自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调整为上限21207 元、下限4242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本年度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工资重新进行封顶保底,超出的差额部分作退费处理,不足的差额部分作补收处理。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此标准自行申报。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7069元执行。

二是明确缴费基数调整规则。1.未完成申报缴费的。对未完成申报缴费的月份按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分别依职责于8月初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各参保单位和个人按重新封顶保底后的缴费基数申报缴费。2.已完成申报缴费的。对已完成申报缴费的月份按新缴费基数调整差额补退,由社保经办机构批量生成缴费基数调整补退差额,差额为正数的,由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补缴;差额为负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退费或冲抵以后缴费,差额部分补退业务均由原单位代扣代缴或代办退费。3.不再调整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死亡、出国等账户已结清人员,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受伤前(不含受伤当月)的缴费基数不再进行调整;企业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如有特殊情况,依申请办理。4.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缓缴期间产生差额的单位部分,待缓缴期满后与缓缴部分一并缴纳;产生差额的个人部分随当期应缴一并缴纳。5.按固定基数缴费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等按固定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的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批量生成补收差额。

三是明确免打扰温馨服务方式。本次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为8月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实行免打扰方式由业务后台批量处理,正常情况下无需参保单位再次申报缴费基数,并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帮办代办等“不见面”服务。并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通知,提醒各参保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对在调整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沟通,各社保经办机构将全力以赴,及时排查原因并妥善处理,积极为参保缴费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