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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发布时间:2024-02-07 16:04: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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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泰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医药技术进步、医疗费用增长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有关居民医保政策进行了调整。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合理

泰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医药技术进步、医疗费用增长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有关居民医保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合理确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筹资标准。继续加大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640元。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仍设定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70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80元。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标准缴费的医保待遇。落实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受户籍限制政策。对在集中缴费期后跨统筹区新迁入户籍的居民,未在原户籍地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可在迁入地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对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规范落实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

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补助,其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按照居民参保一档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按照居民参保二档标准的50%给予资助。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坚决守牢防止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

三、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高质量推进DIP三年行动计划,实现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DIP付费全覆盖,DIP付费医保基金支出占统筹区内住院医保基金支出90%以上。探索适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落实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二十二条措施。按规定将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可按照医保规定支付。做好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落地实施,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医保准入管理,稳步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进一步扩大“双通道”药店覆盖面,由目前24家扩大到40家。

四、抓好医药集中采购政策落地和价格管理

严格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执行,发挥属地监管主体作用,落实提醒、通报、约谈督导制度,强化供应量和使用量约束,依托信息化手段提升全流程、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医疗服务价格运行评估,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扎实推进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参加活动的零售药店、村卫生室等单位按照统一模式面向群众销售集采药品。加快招采子系统核心功能应用,强化督导,持续提升药品耗材“网采率”。

五、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做实基金常态化监管,以检查检验、康复理疗为重点检查领域,实现市级检查全覆盖。充分发挥基金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和联合执法,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在全省率先启动医保惠民信用就医服务,着力打造“诚信医保”泰安品牌。

六、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开展基层医保服务规范提升行动,落实落细《山东省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版)》,推动医保经办服务提质增效。积极宣传推广应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移动端“一窗通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等特色服务,持续提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体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跨区域业务协同机制,稳步提高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实施“十百千”强基工程,推进经办服务下沉,实现市县乡村四级网络全覆盖,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提升群众办理医保业务便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