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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通知(范围+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18 14:36: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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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我市度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调整工作圆满完成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自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一、调整范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我市度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调整工作圆满完成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自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3元、173元、163元、153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1219元、2496.87元、1872.6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截止目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调整补发资金,已通过银行全部发放到位,我市工伤职工待遇调整工作圆满完成。

调整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切实保障了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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